问:我司委托某报关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结果因为业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货物的型号报错进而被海关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请问有什么相关依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七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物型号是重要的申报要素,贵司有义务准确申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将货物型号报错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烘干机等货物,境内发货人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总金额为15520.8欧元。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境内发货人申报错误,实际发货人应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