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委托某报关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由于业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货物报错型号被海关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请问有什么相关依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物型号是重要的申报要素,贵司有义务准确申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将货物型号报错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