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认检科认证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4234,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119015696
实验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2栋201东
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
产品说明书与技术资料: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技术规格书等,证明产品仅用于民用目的,且不具备军事或敏感领域的应用潜力。
采购合同与发票:展示采购合同、发票等文件,证明产品的来源合法,且购买目的明确为民用。
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可能,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不符合两用物项的技术标准或特征。
四、与海关部门有效沟通
在进出口过程中,主动向海关部门申报产品信息,并解释其非两用物项的性质。
如遇海关质疑或要求进一步证明,积极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解释产品的民用用途及不涉及敏感领域的理由。
海关商品编号不能作为判定两用物项的依据!出口前未获许可证即属违法,补办无效。商务部统一管制清单明确独立编码为审批标准,即使咨询答复“不属于”,仍须履行识别义务,故意替代许可证将严惩。
Q: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Q: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Q: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如何证明产品属于非两用物项
企业可通过以下步骤验证:
目录对照:登录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比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核查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在管制范围内;
官方咨询:向商务部提交产品资料,获取官方合规性确认(需注意资料准确性以避免流程延误);
材料准备:留存检测报告、成分分析等文件,应对海关查验。
涉及非两用物项的法律义务与风险
若出口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可能触发法律风险:
明知风险仍出口:如发现物项可能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活动,未主动申报许可;
参数误判:产品实际性能达到管制标准但误判为非两用物项,导致无证出口。
2025年商务部明确将加强战略资源管制,稀有金属等敏感物项可能被增
看似普通的民用产品可能因技术参数或最终用途涉及两用物项管制,企业需通过技术筛查和用户核查主动规避法律与商业风险,将合规审查作为出口前置环节。
在出口贸易的日常实践中,许多企业主或业务人员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我们的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看起来很普通,仅供民用,不可能涉及两用物项管制。” 正是这种基于表象的自我判断,常常将企业置于无意识的违规风险之中。事实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认证的必要性,往往隐藏在产品的技术细节、规格参数及最终用途之中,而非其外观或通用名称。理解这一点,是企业构建坚实出口合规防线的第一步。
两用物项管制的核心逻辑,并非简单针对某一类“敏感商品”,而是精准锁定具有特定性能水平的技术和物品。一个看似普通的工业产品,一旦其关键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了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的阈值,它就自动进入了管制范畴。
举例说明(非案例,仅为逻辑阐述):
一台水泵,用于灌溉或市政供水,无疑是普通产品。但若该水泵能达到极高的流速和压差,其设计和技术可能适用于火箭燃料加注或某些特殊化工流程,这就可能触及相关管制。
一种碳纤维材料,用于制作钓鱼竿或自行车架是常规民用。然而,如果其拉伸模量、抗拉强度等指标达到军用或航空航天级别,它就被视为两用物项。
一款工业软件,用于管理仓库库存看似无害。但如果其具备三维模拟、流体动力学计算等高级功能,且精度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被用于核、导弹等相关领域的设计与测试。
企业不能仅凭产品名称或粗略用途做判断,必须依据官方管制清单,对产品的所有技术规格、设计特征和性能参数进行逐一、严谨的比对。这种基于数据的筛查,是识别风险的根本。
最终用户与用途:产品“普通”与否的最终裁判
即使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完全属于民用范围,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也是决定是否需要认证的绝对性因素。这是两用物项管制中“全面控制”原则的体现。
高风险最终用户: 如果您产品的购买方(即使是贸易中间商)最终将其提供给被列入国家管控名单的实体,例如某些外国军事单位、核研究机构或被制裁的科研院所,那么这笔交易无论产品本身多么普通,都构成受管制的行为。
可疑的最终用途: 客户对产品的需求描述模糊,或其所声称的用途与产品常见功能不符。例如,采购大量高精度数控机床(即使型号未超限)用于设备简陋的维修厂;采购特定化学制品用于非相关的偏远地区等。这些“红旗标志”都意味着产品可能被转用于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
因此,企业负有进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责任。这要求您不仅了解您的直接客户,还要尽可能了解交易链条的终端,并对任何可疑迹象保持警惕。忽视这一点,无异于蒙眼航行。
忽视认证的现实后果:从商业风险到法律风险
认为产品普通而跳过认证流程,其带来的后果是立体且严重的:
法律与行政处罚风险: 一旦被查出未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甚至吊销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信誉崩塌: 违规记录将严重损害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国际合作伙伴,尤其是合规体系完善的跨国公司,将极有可能终止与存在合规瑕疵企业的合作。
供应链中断危机: 货物在海关被扣留、调查,会导致交货延迟,产生巨额滞港费、违约金,并打乱整个生产供应链计划,损失远超过认证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国际连带风险: 可能违反联合国或其他国际防扩散机制,导致企业被列入国际“黑名单”,影响全球业务。
建立主动合规筛查机制是唯一出路
“产品看似普通”绝不能成为回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认证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其“普通”,更容易让企业放松警惕,从而掉入风险陷阱。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必须建立常态化的、主动的出口合规内控机制:
第一步:技术筛查。 任何新产品开发或出口订单生成前,由技术部门和合规部门对照最新版管制清单进行技术参数比对。
第二步:用户与用途核查。 对客户背景进行调查,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户和用途声明,并对声明合理性进行判断。
第三步:审慎决策。 只要存在任何疑问或触及清单阈值,应立即启动内部评估,并咨询专业机构或向主管部门申请分类界定,以确定是否需办理正式出口许可。
将两用物项合规审查作为出口流程中一个强制性的、前置的过滤环节,才能确保企业行稳致远,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将不可预知的风险转化为可控的合规成本。这份认证,保护的不仅是国家利益,更是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根基。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常见的两用物项包括麻黄碱、高锰酸钾、乙醚、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也包括氰化氢、二氯化硫、氰化钾等监管化学品。
我国对出口两用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根据定义不难发现,由于两用物项的特殊性质,我国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广大出口经营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确保出口两用物项产品合法合规。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涉及材料、设备、电子器件及技术资料等。企业出口需严格审查物项是否受控、核实最终用户用途,并准备完整材料在线申报,审批流程约45个工作日。提前规划2-3个月,确保合规通关。
什么是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
(一)定义:
“两用物项”指的是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目的,尤其是可用于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主要分为两大类:
1. 两用物资和设备:
材料:例如,特定规格的高强度铝合金、碳纤维、复合材料(可用于航空航天或导弹制造)。
化学品:例如,某些剧毒化学品。
设备:例如,高精度数控机床、高性能计算机、激光器、雷达系统、水下声学探测设备(民用工业可用,军工领域同样急需)。
电子器件:例如,高速集成电路、特定频率的半导体芯片、加密设备。
2. 两用技术:
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规程、配方、检验方法等。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
软件:用于操作、开发或生产受控设备的源代码和软件。
管制的根本原因:
为了防止这些物品和技术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的军事目的,各国都遵循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
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全攻略
第一步:内部合规审查与确认
在正式申请前,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
1. 确认物项是否受控:
查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注意:目录会根据国际形势和技术发展动态调整,务必使用新版本。
如果产品在目录中,则需要申请许可证。如果不在,理论上可以正常出口,但需保留技术说明文件以备核查。
2. 确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这是许可证审核的重中之重。了解客户(最终用户)是谁,以及物品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需要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例如:客户是空壳公司、位于敏感地区、要求异常的技术支持、付款方式可疑等。
获取客户提供的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文件。
3. 确定出口经营资格:
确保您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当地商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准备申请材料
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通常需要:
1.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内容涉及:出口商/进口商信息、合同号、物项名称、HS编码、规格、数量、金额、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出口国/地区等。
2. 出口合同(副本)或协议。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该文件需要明确承诺进口的物品仅用于声明的民用用途,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未经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性质、规模、主营业务、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质等。